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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4民初699号

习明良与新干县春尚精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饶凯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习明良;新干县春尚精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饶凯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24民初699号

原告:习明良,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贱林,新干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干县春尚精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国际灯饰城**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399262087Y。

法定代表人:邹六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饶凯强,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勇,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习明良与被告新干县春尚精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饶凯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习明良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受案并经工作后,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明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计84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习明良自愿负担。

审判员  曾翔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慧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