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3财保8号
申请人:欧春梅。
申请人:李荣平。
申请人:李永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方进,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巫尚通。 申请人欧春梅、李荣平、李永兰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巫尚通所有的苏L×××××车辆的查封,保全金额为10万元。本院于当日作出(2019)苏1183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巫尚通所有的牌号为苏L×××××车辆,同时查封了申请人(担保人)李荣平车牌号为苏L×××××轿车一辆。后被申请人巫尚通向本院缴费10万元保证金,本院依法解除了对巫尚通上述车辆的查封。现申请人欧春梅、李荣平、李永兰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巫尚通10万元保证金的查封,同时申请解除对申请人(担保人)李荣平牌号为苏L×××××车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春梅、李荣平、李永兰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巫尚通10万元保证金的查封。 解除对申请人(担保人)李荣平所有的苏L×××××号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