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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4刑更406号

郭冬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7-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当事人
郭冬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刑更406号罪犯郭冬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粤03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冬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19年3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郭冬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郭冬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冬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5次,剩余29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冬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该犯原判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改造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冬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翁国良

审判员  李美香

审判员  何 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