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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3民初465号

尔某与郑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6-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尔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623民初465号

原告:尔某,个体工商户。

被告:郑某,无固定职业,现住陕西省定边县集镇天瑞小区西500米左右。

原告尔某与被告郑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尔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尔某诉称,要求被告郑某赔偿原告承运货物损失款8500元。事由是,2018年10月3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河北的王某购买了一座充气城堡,价格为8500元,当时我发了100元红包定金,剩余8400元转账付款,由王某负责将该货物托运至银川市。货物到银川市后,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上午与被告电话联系,让被告把充气城堡从银川运送至鄂前旗,当时被告在电话里称,等被告看完货物再决定,过几个小时后,原告再给被告打电话时,被告说已经签收并将充气城堡装在了车上,运费为120元。2018年11月6日,原告收到被告货运部的短信后,去接货时发现充气城堡与其他铁杆、螺丝钉等货物摆放在一起,弄得千疮百孔,已经无法修补和正常使用。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①照片13张。用以证明当时被告将充气城堡和其他铁杆等装在一起,造成充气城堡多处破损,大概有十处左右,最大的有一扎(约10公分左右)多,小的和针孔差不多;②通话录音光碟1张。内容为我与银川货运部的通话录音,用以证明2018年11月6日我和银川的物流公司打电话,对方说银定物流取走货物时货物是完好的;③消费者投诉争议调解书,用以证明工商局来解决问题,但是被告不解决,拖到现在充气城堡已经没有利用价值了;④微信视频光碟1张、打款凭证1支。用以证明我和卖家王丽艳购买的充气城堡,价款为8500元,其中100元通过微信支付,8400元通过银行转账,且充气城堡完好不存在破损;⑤通话详单。用以证明被告没有主动和我联系解决问题,都是我打电话找被告处理问题。

被告郑某辩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原告到我的银定货运部找我说有个高一米宽一米二的充气城堡让我运回来,我说运费200元,因为都认识我就给他拉了,原告告诉了我一个银川的地点,我派人去银川市把货物拉回来后,原告发现充气城堡破有一个口子,我说拉的时候我没有检查,原告也没有让我检查,原告的货物是散的没有包装,而且货物比较大,我们没有办法检查是否有破损。原告说是我们拉的其他货物弄坏的,但是我们是货运部还拉其他货物,而且其他货物都没有坏。当时协商解决时,被告用原告的手机给卖充气城堡的人打电话,对方说补发胶水补丁等让原告进行修补,我方同意承担运费,后原告反悔并找了工商部门,工商局来人调处时给卖货方发送了视频,视频中有破损的口,卖货方说这个破损口能够修复,可以派师傅过来修补,我方同意承担派师傅修补的费用,又因原告不同意调处未果。因原告的货物没有保价、没有包装,破损自负,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并记录在案。对于有异议的证据认证如下: ①对除被告认可的5张照片之外的其他8张照片不予认可。理由是,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证明货物破损的真实情况和同本案的关联性; ②对消费者投诉争议调解书、通话录音光碟1张、通话详单不予认可。理由是,缺乏同本案的关联性。争议调解书仅记载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通话录音是上一家货运部的自我解脱,不能当然排除该货运部是否存在责任; ③微信视频光碟1张、打款凭证1支予以认可。理由是,证明了涉案货物的来源和购买价款。 根据原、被告的述辩及以上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1日原告尔某向案外人王某购买了价值8500元的一座充气城堡,由王某负责将该货物从河北托运至宁夏银川市。货物到银川市后,原告与被告联系,由被告的货运部将该充气城堡从银川市运送至鄂托克前旗,运费为100元。 2018年11月6日,根据被告货运部的的短信通知,原告接货时发现充气城堡有破损,而该充气城堡是与其他铁杆等杂货一起装载在一辆货车上。此后,双方曾多次协商修补事宜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虽然未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但原告实际将货物交付被告所有的货运部承运,且被告也履行了承运义务,双方的(口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合同的双方应诚信履约。本案中,原被告对合同的主要事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原告作为托运人在托运货物前未向承运人详细说明托运货物的属性、运输质量、重量、期限、安全要求、注意事项、验收办法等必要情况,亦未对易损的充气城堡进行外包装,对于合同的安全履行存在错误。被告从事货运部货运经营,应当通晓货运操作规程。作为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未作验收,未查验是否符合装载标准,亦未要求原告提供外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输。其从货物装运至货物抵达地交付完毕时止,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故其造成原告托运货物的货损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根据民事财产赔偿原则,造成货损的货物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货物的实际赔偿价格应当按照实际损失价格赔偿,如货物部分损失应按损坏货物所减低的金额或按修理费用赔偿,如果无法修理或货物完全灭失、报废的,应当按照实际价格全额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所托运的货物不能修补、报废或失去使用价值。因此,本院应按修补的价格赔偿损失为宜。又原告未能提供修补损失的证据,本院无法确定修补费用。故原告尔某要求被告郑某全额赔偿货损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双方应该对货物的货损、货差交接时做好记录并签字确认,收货人不得因货损等拒绝收货。所以,原告应当及时接受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尔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元。由原告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勇忠 2019年4月18日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 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 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