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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执1010号

常锐、梁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锐;梁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常锐,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梁敬,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锐与被执行人梁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常锐于2019年4月18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执10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凌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