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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1885号

王云峰、赵云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云峰;赵云志;吕红霞;贾利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8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峰,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金星,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云志,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红霞,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志,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吕红霞丈夫。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利娜,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穗,河南长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慧,河南长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云峰、赵云志、吕红霞因与被上诉人贾利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3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贾利娜是以债权转让为由起诉的王云峰,但是本案中贾利娜并未提供鑫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其转让该公司对王云峰债权的相关证据,造成本案事实不清,故本案应追加鑫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以便进一步查明本案的实际情况。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3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云峰、赵云志、吕红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苏晓明

审判员  周艺军

审判员  邱平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