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1民初3263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
负责人:张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凯,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克强,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辛克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86359.45元(截止2019年1月18日,欠款本金79166.37元,利息3357.85元,费用3835.23元),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辛克强自2006年3月9日始向原告申请卡号为43×××04的信用卡一张,截至2019年1年18日止累计欠款共计人民币86359.45元整未给付。原告自2018年11月5日开始多次催款,被告仍未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中的被告辛克强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材料,故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9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