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7101行初31号原告赵艳艳,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委托代理人陆少雄,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负责人徐莉,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向,该局经济类审批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马俊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艳艳要求撤销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工商登记一案,于2018年10月15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当日受理。后该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艳艳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艳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艳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艳艳减半承担25元。
审判长 冯 蕾
审判员 鄢危晶
审判员 程 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岳碧寒
书记员吴雨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