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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29民初48号

魏秀英与张玉宝、赵红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魏秀英;张玉宝;赵红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0229民初48号

原告:魏秀英,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悦,河北刘凤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玉宝,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赵红娇,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河北马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魏秀英与被告张玉宝、赵红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秀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悦,被告张玉宝、赵红娇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搬出东九户村展望大街43号房屋,将该房屋返还原告。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张玉宝的父亲张宝付于1994年8月8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无共同子女。被告张玉宝1995年7月22日10岁时随原告夫妻生活,直到长大成人。1995年9月11日原告与张宝付共同购买了玉田县大安镇东九户村村民委会(以下简称东九户村委会)北大街路北,现为展望大街43号的加工厂(又称小瓶厂)厂房一处,包括厂院,四至为东至郑连富、西至郑庆田、南至街、北至宗世友,占地面积1.06亩。张宝付1998年判无期徒刑。2007年原告将该处旧房拆除,使用个人积蓄新建瓦正房三间(中间门洞、东西各一间),东西间各隔断两小间。本案诉争房屋系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在张宝付服刑期间原告用个人财产所建。2010年8月4日原告起诉张宝付离婚,法院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瓦正房三间及院落附属归原告所有。同时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制,不存在其他人员的财产。2001年二被告全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搬进此房居住至今,原告要求其搬出未果。现起诉,望判准所请。

被告张玉宝、赵红娇辩称,本案所诉争涉及的房产并非魏秀英与张宝付的夫妻共同财产,在2007年建房时,张玉宝已满21岁,参与了出资建房并对房屋进行装修,该房产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该房屋建房所需资金并非原告出资,是张玉宝的爷爷及姑姑出资所建,目的是为了张玉宝结婚居住。张玉宝婚后一直在此房内居住。该居住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至今已有八年之久,双方并无歧义。玉田县人民法院调解书所确定的瓦正房三间并非是本案现张玉宝居住的房屋,法院没有对2007年形成的瓦正房予以仔细审核和确定所有权。因该房形成时张宝付已经入狱,他没有参与房屋建造,张宝付随意分割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张玉宝居住在该房屋内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不存在妨害原告的情形。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原告系被告张玉宝的继母。1994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张玉宝之父张宝付登记结婚。1995年9月11日,张宝付从东九户村委会处购买加工厂(又名小瓶厂)厂房及院落一处。1998年,张宝付被判无期徒刑,后在监狱服刑。2007年,在该购置的土地上新建瓦正房三间。房屋建成后,被告张玉宝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此居住生活至今。2010年原告起诉要求与张宝付离婚。2010年8月4日,经本院调解,原告与在狱中的张宝付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张宝付同意将二人婚后共同财产瓦正房三间及院落附属归魏秀英所有,本院据此作出(2010)玉民初字第02745号民事调解书。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排除妨碍的前提是他人行为非法且妨害物权的行使。被告张玉宝作为原告继子对新建房屋进行了装修,对该房屋后添附部分享有一定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张玉宝装修房屋未征得其同意,但因房屋建成后原告即离开了家庭,新建房屋无法居住,被告张玉宝无其他住房,其将该房屋装修并居住已近十年,原告一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原告对被告张玉宝装修房屋的默许与认可。因装修部分与房屋已合为一体,原告要求二被告从该房屋搬出,亦侵害到被告的权益,故现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理据不足。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秀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魏秀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志全

人民陪审员 姜婷婷

人民陪审员 王宝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佟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