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402执3722号之四十九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杨师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8-20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杨师哲;陈文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执3722号之四十九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地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201号兴业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14404005829343710。

主要

负责人:谭红军。

被执行人:杨师哲,男,汉族,1984年07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陈文雅,女,汉族,1990年01月0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师哲、陈文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402民初7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师哲、陈文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文雅在中国银行65×××85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29433.4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郭信主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子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