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28号之一
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义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元,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丛丛,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
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计296元,由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李新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