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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381执1088号

徐峰与吴英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峰;吴英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381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徐峰,男,满族,1986年6月24日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无职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吴英男,男,汉族,1993年2月28日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无职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申请执行人徐峰与被执行人吴英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381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000元及负担案件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周边调查,对于被执行人吴英男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的行为,本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处罚(被执行人无法找到故暂时无法具体实施),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在穷尽查控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顺

审判员 曹 巍

审判员 李青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 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