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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602刑初177号

李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602刑初177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飞,男,1989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贵溪市。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1月20日、2012年4月12日、2013年3月6日,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四年六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飞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3日6时许,被告人李飞行至本市月湖区云端网吧,见在该网吧苹果区的被害人肖某熟睡,将肖放在桌上的一部黑色iphoneX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12元。当日12时59分许,被告人李飞在月湖区自由空间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李飞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缴了还给被害人肖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飞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飞的供述;被害人肖某的陈述;手机购机凭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被告人归案经过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飞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所盗财物已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学明

人民陪审员  朱 斌

人民陪审员  万 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徐钟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