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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03执319号

熊红卫、荆州市荆茂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熊红卫;荆州市荆茂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洪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03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熊红卫,女,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荆茂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育才巷。

法定代表人:赵洪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赵洪江,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熊红卫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荆茂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洪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003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红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恢复申请执行人熊红卫为荆州市荆茂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出资额为43000元,出资比例为2%)。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荆茂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洪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4575元【案件受理费875元、鉴定费3200元、执行费5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