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03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熊红卫,女,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荆茂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育才巷。
法定代表人:赵洪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赵洪江,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熊红卫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荆茂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洪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003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红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恢复申请执行人熊红卫为荆州市荆茂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出资额为43000元,出资比例为2%)。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荆茂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洪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4575元【案件受理费875元、鉴定费3200元、执行费5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