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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724民初292号

蔡晶华与王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剑文;蔡晶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4民初292号

原告:蔡晶华,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松溪县。

被告:王剑文,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尾枝,女,居民,住松溪县,系王剑文配偶。 原告蔡晶华与被告王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蔡晶华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蔡晶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蔡晶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计637.50元,由蔡晶华负担。

审判员  施发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庆灵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