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4民初292号
原告:蔡晶华,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松溪县。
被告:王剑文,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尾枝,女,居民,住松溪县,系王剑文配偶。 原告蔡晶华与被告王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蔡晶华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蔡晶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蔡晶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计637.50元,由蔡晶华负担。
审判员 施发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庆灵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