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3民初1930-2号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94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8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价值188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自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