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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3民初1930-2号

李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3民初1930-2号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94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8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价值188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自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