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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2民初1290号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刘俊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1290号

原告: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高东,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俊合。申请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按照申请保全金额1700万元,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1700万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金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