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402执185号

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诉被执行人徐飞艳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徐飞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02执185号

被执行人:徐飞艳,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徐飞艳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2019)皖040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徐飞艳名下的价值5000元的财产,其中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账户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乃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文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