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财保48号
申请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镇东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09679885L。
负责人:胡明奇,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荐土,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凡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闰土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永江。
被
申请人:严伟良,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
申请人:阮月娣,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
申请人:阮伟娣,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
申请人:谢永江,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
申请人:阮云良,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凡帝化工有限公司、严伟良、阮月娣、阮伟娣、谢永江、阮云良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凡帝化工有限公司、严伟良、阮月娣、阮伟娣、谢永江、阮云良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校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颖
书记员沈炯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