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1144号
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通和大厦1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朱寿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啸林,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金刚,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金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锡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 琳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