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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申576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余成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余成海;李占朋;梁山县华鹏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申57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北山推大厦。

负责人:张云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胜庆,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余成海,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占朋,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梁山县华鹏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韩岗镇东袁口村。

法定代表人:杨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新城区济梁路林庄村东。

负责人:张祥兰,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成海、李占朋、梁山县华鹏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0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申请人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有邮递单作为新证据,证明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20497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5月15日生效,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是2019年2月22日,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期间作为新证据所提交的邮递单,系程序性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刘向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明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