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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126执1149号

(2018)湘1126执1149号欧远志申请永州市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欧远志;永州市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126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欧远志,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永州市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法定代表人曾宪芳,董事长。执行申请人欧远志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6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永州市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欧远志返还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8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2018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永州市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州市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9年3月25日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工商、车管、银行、证券进行了查询,向宁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宁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远县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银行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情况、股息分红情况、保险理财产品购买情况和其它财产状况,截至2019年4月18日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该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现被执行人永州市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执行情况告知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远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6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朱革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