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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3执219号

李世英与徐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世英;徐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23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李世英,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代理人:刘慧君,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徐有平,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李世英申请执行徐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世英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世英的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0923执219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鹤龄

审判员  董金洲

审判员  王长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