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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3104号

东莞市棋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沙溪镇茂杰制衣厂、许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棋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镇茂杰制衣厂;许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民初3104号

原告:东莞市棋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寮步镇良边香市小区东五巷**。

法定代表人:陈超群。

委托代理人:廖显堂,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茂杰制衣厂,,住所地为中山市沙溪镇康乐北路******经营者:许志平。

被告:许志平,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东莞市棋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沙溪镇茂杰制衣厂(以下简称“茂杰制衣厂”)、许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显堂、被告茂杰制衣厂的经营者、被告许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96090.60元,并从2018年7月25日起按照货款496090.60元为本金每日0.3%计付违约金至付清日止(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为273842元,本息合计569932.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30日,被告茂杰制衣厂向原告购买布料,双方签订有合同,同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被告许志平个人担保付款。合同签订后,被告通知原告送货时,原告就进行送货。至2018年5月25日止,原告送货总价值为501936.60元,扣除损耗5846元,实际货款为496090.60元,被告支付了200000元,仍欠货款296090.60元至今未付。合同约定违约金按照总货款每日0.3%计算支付,因此同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日止。两被告辩称,确认欠原告货款,被告已经在2017年12月底向原告支付了200000元;被告有向原告写还款计划,承诺分期付款,2019年3月支付了20000元;对违约金按总货款496090.60元计算有异议,违约金按照每日0.3%不合理,而且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与原告的员工就货款进行了协商,并出具了还款计划,被告不应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茂杰制衣厂于2018年1月30日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茂杰制衣厂供应复合布;交货日期为色办批OK后10-15天左右交船头办(色织除外);结算方式以及期限为:预付50%定金,货到60天付清余款;被告茂杰制衣厂不按时支付货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茂杰制衣厂支付每日按总货款0.3%的违约金。原告于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向被告交付布料,2018年6月5日双方对账后确认货款总金额为496090.60元(501936.60元扣除损耗5846元),被告已经支付200000元,尚欠货款金额为296090.60元。两被告提交一份2019年3月14日《欠条》并主张其在原告起诉后与原告的员工陈自建协商还款计划;原告对两被告提交的《欠条》的真实性不确认,并主张即便《欠条》系真实的,也系被告单方制作,没有原告的签名确认。2019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0000元,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金额为276090.6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8年3-5月对账单、《购销合同》、合同补充协议、送货单,两被告提供的《欠条》、转账记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2018年3-5月对账单、合同补充协议、送货单予以采纳。双方确认被告茂杰制衣厂尚欠原告货款276090.6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茂杰制衣厂支付尚欠货款276090.6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货款金额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其在本案起诉后与原告就货款的支付进行了协商,并提交《欠条》拟证明其主张,但是原告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确认,而且被告提交的《欠条》债权人处原告没有签名确认,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未按照《购销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的损失,被告对原告主张违约金以货款总金额为本金进行计算提出异议,《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为:以296090.6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3%自2018年7月25日计至2019年3月30日为221179.68元;以276090.6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3%自2019年3月31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296090.60元。被告许志平为被告茂杰制衣厂的经营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许志平对被告茂杰制衣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沙溪镇茂杰制衣厂、许志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棋纺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6090.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96090.6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5日按照每日0.3%计至2019年3月30日为221179.68元;以276090.6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31日按照每日0.3%计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296090.6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棋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49.66元,保全费2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棋纺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1550.25元,由被告中山市沙溪镇茂杰制衣厂、许志平负担5219.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雍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婷婷

书记员关观银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