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04民初182号
原告:徐宝珠,女,满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鸡西市滴道区。
被告:李云和,男,汉族,1967年1月4日出生,系黑G×××**车司机,现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李良,男,汉族,1991年1月3日出生,系黑G×××**车车主,现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711080967H。
负责人:李仁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男,汉族,1980年6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徐宝珠诉被告李云和、李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徐宝珠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宝珠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徐宝珠负担。
审判员 张洪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晓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