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21民初1780号
原告:陈某,女,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务工,住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守辉,丰县中阳里办事处古丰社区调解员。
被告:梁某,男,1982年4月1日生,汉族,务工,住丰县。
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陈某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