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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21民初1780号

陈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陈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21民初1780号

原告:陈某,女,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务工,住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守辉,丰县中阳里办事处古丰社区调解员。

被告:梁某,男,1982年4月1日生,汉族,务工,住丰县。

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陈某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