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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行审233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成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重庆成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12行审23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6C56112228W。 法定代表人潘力旌,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何怡,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夏晓萍,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综合与法制科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成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五一村烟湖滩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HFQ375。 法定代表人陈波。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环执罚[2018]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00000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18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检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沙坪坝区凤凰镇八字桥村斑竹林组从事铝灰加工,在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且未验收的情况下,主体项目于2017年10月正式投入生产。2018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2018年6月1日前恢复原状。2018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被执行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18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沙环执罚[2018]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000元。2018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

本院认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被执行人从事铝灰加工,在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且未验收的情况下,主体项目正式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沙环执罚[2018]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沙环执罚[2018]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000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为保护环境,依法应予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沙环执罚[2018]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00000元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力

审判员 赵文芬

审判员 沈远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