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2民初664号
原告:上海航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
法定代表人:薛春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文思,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工业区九干路****>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航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航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亦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