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828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晋0828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偿还申请人吴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并承担执行费2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财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查封,再无财产信息。3、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8)晋0828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银生
审判员 房文军
审判员 刘建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