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02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咸宁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华亿通橡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嘉鱼县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羽,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202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华亿通橡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471507.59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王义超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