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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1执46号

陈远康申请执行邱志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陈远康;邱志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131执46号

申请执行人:陈远康,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执行人:邱志忠,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蒲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013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陈远康申请执行邱志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邱志忠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房屋所有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已扣划被执行人邱志忠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0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