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81民初957号
原告:王宇,突泉县人,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
被告:洮南市利民种业 经营者:韩彪,男,汉族,1964年10月6日生,洮南市人,个体,,身份证号:××× 原告王宇与被告洮南市利民种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王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绿豆种子质量不好而造成的减产损失4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份,我在被告处购买“龙博20”绿豆种子34盒,耕种面积200亩。秋后发现绿豆种子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减产,我要求被告按每亩200.00元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宇诉被告洮南市利民种业诉讼主体不明确,故原告王宇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俊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世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