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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4刑更401号

张展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7-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展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刑更401号罪犯张展克。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6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展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粤05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19年3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张展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张展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展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表扬4次,剩余考核分262分。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展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节,故对该犯减刑应当从严掌握。综合该犯原判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改造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展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秀平

审判员  李美香

审判员  钟杏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佳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