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1059号
原告:盖荣,女,1958年8月14日出生,彝族,织金县公安局退休干警,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王强,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谢荣强,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白族,织金县公安局干警,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盖荣诉被告王强、谢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盖荣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盖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盖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盖荣负担。
审判员 彭月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禹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