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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4民初1059号

盖荣与王强、谢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盖荣;王强;谢荣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1059号

原告:盖荣,女,1958年8月14日出生,彝族,织金县公安局退休干警,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王强,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谢荣强,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白族,织金县公安局干警,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盖荣诉被告王强、谢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盖荣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盖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盖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盖荣负担。

审判员  彭月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禹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