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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民初1481号

李井玲与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井玲;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民初1481号

原告:李井玲,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经济开发区银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2179188M。

法定代表人:张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井玲诉被告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李井玲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井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