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民初1481号
原告:李井玲,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经济开发区银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2179188M。
法定代表人:张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井玲诉被告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李井玲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井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