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3001民初139号
原告:赵某某,男,现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告:杨某某,男,现住址不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赵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及利息54000元。共计50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称给原告承包工程为由,需45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后原、被告双方未达成工程承包合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45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2017年12月25日还款,还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催要该笔借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至今,现为了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被告杨某某的住址,被告并未居住,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导致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材料,被告主体资格无法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对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884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向荣
审 判 员 马国尔
人民陪审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