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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21刑初127号

覃光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5-21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覃光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221刑初12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光后,男,1970年4月1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8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光后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雯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光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8年10月31日0时许,被告人覃光后携带胶管、起子、剪刀、标注25KG的塑料壶等工具,驾驶一辆桂B×××××车牌的电动车来到,将被害人马某停放在路边的桂A×××××车牌水泥罐车的油箱盖打开,利用胶管将油壶内的柴油抽进塑料壶,将一壶被盗柴油用电动车运回家中存放。 2.2018年11月3日2时许,覃光后又在,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路边的晋M×××××重型挂车的油箱感应器和油管剪断、油箱盖撬开,抽出油箱内的柴油,将两壶被盗柴油用电动车运回家中存放。 3.2018年11月4日3时许,覃光后再次在上述地点,用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蓝某停放在路边的桂B×××××重型仓栏式货车油箱内的柴油。覃光后用电动车将两壶被盗柴油运至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综上,覃光后盗窃三起,被盗柴油共计净重179斤,价值808.33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柴油发还三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光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及结论通知书,扣押笔录、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及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光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光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交,强制缴纳)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起子一把、剪刀一把、口罩一只、雨衣一件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咸婷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碧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