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0325执76号申请执行人;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址:房县城关镇东城门路**。法定代表人汪永鸣,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红元,男,生于1979年6月19日,汉族,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在红塔镇高碑村二组从事个体经营。本院在执行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张红元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151元,由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尊玖
审判员 罗和武
审判员 余华礼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荣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