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93民初743号
原告:吉林昂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韩丽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博,单位员工。
被告:代平平,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现住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原告吉林昂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吉林昂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代平平已缴纳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代平平已履行了物业费交付的义务,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昂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代平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昂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范 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令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