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10015号原告李静思,女,汉族,1988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委托代理人谭帅、张好好,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东风路**。法定代表人崔应麟。委托代理人赵新河,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李静思诉被告河南省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思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李静思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沙士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