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23民初899号
原告:上海梦帆橱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海佳佳路****。
法定代表人:梁要飞。
被告:朱根龙,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上海梦帆橱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根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梦帆橱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梦帆橱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梦帆橱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梦帆橱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唯铭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