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6民初1791号
原告:周娟,女,汉族,1986年8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东海县,现住南京市。
被告:董雅雯,男,汉族,1986年10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原告周娟与被告董雅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雅雯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以银行卡密码多次输错卡被锁定为由于2017年12月13日、15日、16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0元、45000元、2000元,约定一周后将62000元一次性归还,后被告一直拖欠未还款,还将原告微信删除电话拒接。后被告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补签欠条,约定2018年12月13日归还,现被告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董雅雯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及支付宝转账凭证、证人证言予以证明。结合当事人陈述,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于2017年12月期间共向原告借款62000元,未出具借条,明细如下:原告分别通过支付宝于2017年12月13日向被告汇款15000元,15日汇款45000元,16日微信转账2000元。后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向原告就上述借款补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本人于2017年12月13日向周娟总借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元,小写¥62000元,于2018年12月13日归还,身份证号(320106198610311215),特此证明”落款日期为2017年12月13日。到期后,被告未付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原告62000元借款未还,已提供汇款凭证、借条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向原告清偿债务,现被告逾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董雅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周娟偿还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董雅雯负担(原告已预交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华飞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