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沪0116强清3号之一

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当事人
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6强清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程华邦,清算组组长。

被

申请人: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褚惠俐。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裁定受理了杨芳申请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4月8日依法指定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因被申请人股东均未向清算组提交银行印鉴、支付用U盾等,被申请人的资金被转移的风险较大。为保障资金安全,清算组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下列银行账户:1、基本户户名: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钥桥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2、一般户户名: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共和新路支行账号:XXXXXXX********3、一般户户名: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里支行账号:XXXXXXXXX********4、社保账户: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南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7条、第38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列被申请人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0万元(只进不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朱振毫

审 判 员 陆建波

审 判 员 申 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天宇

书 记 员 杨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