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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26执158号

庞某某、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庞某某;苗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726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庞某某,男,1981年4月5日生,满族,住某某县。被执行人苗某某,男,1981年6月2日生,满族,住某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某某与被执行人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苗某某名下在金融机构的钱款、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有住房公积金已被另案冻结、无收益类保险、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荣新

审判员  郑荣军

审判员  武凤龄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