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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02执363号

徐某、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02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女,汉族,1984年7月4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柳某,男,汉族,1979年6月1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徐某诉被告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002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柳某未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协助申请执行人徐某办理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室房屋(合同备案编号:××号)的产权变更手续。申请执行人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室房屋(合同备案编号:××号)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徐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义兵

审判员  程洪波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