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02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女,汉族,1984年7月4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柳某,男,汉族,1979年6月1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徐某诉被告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002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柳某未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协助申请执行人徐某办理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室房屋(合同备案编号:××号)的产权变更手续。申请执行人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室房屋(合同备案编号:××号)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徐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义兵
审判员 程洪波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