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11执1749号
申请执行人:郭闯,男,汉族,1991年08月08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李汝杰,男,汉族,1982年0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执行人:李盼盼,男,汉族,1985年0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申请执行人郭闯与被执行人李汝杰、李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1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05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083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71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2月0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07日、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工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盼盼名下有位于洛阳市洛龙区长厦门街与开元大道交叉口开元壹号2幢3-2603(洛房预市字第00200936号)房产一套处于轮候查封状态,且首轮查封案件未对该财产予以处置。3、本院于2018年12月07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4、本院于2019年03月0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人决定书。5、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通过传统查控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盼盼名下有位于洛阳市洛龙区长厦门街与开元大道交叉口开元壹号2幢3-2603(洛房预市字第00200936号)房产一套处于轮候查封状态,且首轮查封案件未对该财产予以处置,无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4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评议,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张航航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李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