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23民初902号
原告:王圣章,男,199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柴强,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原告王圣章与被告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圣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柴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圣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600元。2、判令被告以2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还清为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9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月18日,利息按0.7%支付逾期利息,2018年11月19日原告将3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2019年3月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承诺还款协议一份承诺:一星期内偿还24000元,被告未履行。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柴强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9日,原告王圣章与被告柴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柴强作为借款人向王圣章借款,借款金额30000元;借款期间自18年11月19日至19年1月18日止;违约责任按合同规定0.7%计算加收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柴强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1月22日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间变更为自19年1月22日至19年2月24日止,其他内容未变更;原告多次索要未果,2019年3月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协议承诺书:一星期内偿还不低于总欠款的80%,否则一个月内支付15%违约金。后来被告通过支付宝偿还原告本金5000元,剩余本金25000元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诉求,因该请求计算标准已超出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逾期利息按年利率0.7%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600元的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柴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圣章借款本金25000元。 二、被告柴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圣章违约金3600元。 三、被告柴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圣章逾期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0.7%计算)。 四、驳回原告王圣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柴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晓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