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37执81号移送单位:博野县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赵德利,男,汉族,1964年07月24日出生,住址吉林省辽源区。博野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赵德利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637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博野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罚金三千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0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0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2019年1月3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三、2019年3月13日进行了传统查控,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3月13日查询住房公积金、2019年3月6日查询金融理财产品、2019年3月20日查询收益类保险、2019年1月13日查询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四、2019年3月24日本院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德利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37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卫强
审判员 寇建立
审判员 李广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景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