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叶婷美,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住范县新区板桥路与复兴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
负责人:陈现军。本院在执行叶婷美与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朝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