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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1618号

姚玉新与于井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玉新;于井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618号

原告:姚玉新,男,汉族,农民。

被告:于井富,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

原告姚玉新诉被告于井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500元,合计6500元(利息自2017年12月1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本息还清为止);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姚玉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 伟 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伦高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